西寧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
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西寧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加強公司內部監(jiān)督和風險控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guī)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jiān)管指引第1號——規(guī)范運作》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西寧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等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公司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jiān)督和評價活動,它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公司目標的實現(xiàn)。
第三條 內部審計基本原則是:獨立性原則、合法性原則、實事求是原則、客觀公正原則、廉潔自律原則、保密性原則。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遵守內部審計準則和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遵守公司相關管理制度,忠于職守,依法依規(guī)審計,客觀公正,廉潔自律,保守秘密。
第四條 公司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并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審計人員在董事會審計委員會領導下,獨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內部審計機構不得置于財務部門的領導之下,或者與財務部門合署辦公。內部審計機構對公司董事會負責,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內部審計機構在對公司業(yè)務活動、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財務信息等情況進行檢查監(jiān)督過程中,應當接受審計委員會的監(jiān)督指導。審計人員應熟悉公司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規(guī)范,且具備財務會計、審計等相關專業(yè)知識和工作經驗,有較強的溝通能力,必須嚴格遵守職業(yè)道德和審計工作紀律,在審計過程中始終保證獨立性,不得參與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審計職責的工作,做到廉潔自律,堅持原則,以身作則,公開公正,嚴謹求實,實事求是,保守秘密,保證審計結果的客觀公正,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第五條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監(jiān)督及評估內部審計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監(jiān)督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二)審閱公司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三)督促公司內部審計計劃的實施;
(四)指導內部審計機構的有效運作。公司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內部審計機構提交給管理層的各類審計報告、審計問題的整改計劃和整改情況應當同時報送審計委員會;
(五)向董事會報告內部審計工作進度、質量以及發(fā)現(xiàn)的重大問題等;
(六)協(xié)調內部審計機構與會計師事務所、國家審計機構等外部審計單位之間的關系。
第六條 公司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在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獨立組織實施公司全面內部審計工作;
(二)按照審計委員會的要求提交職能性報告,主要包括:內部審計制度、審計計劃、審計工作總結、審計報告、審計調查報告、其他需要報送的資料和審計委員會專門要求的其他報告等;
(三)負責對公司各內部機構貫徹落實公司董事會重大決策、戰(zhàn)略規(guī)劃和經營決策的執(zhí)行效率和效果進行審計監(jiān)督,對發(fā)生重大財務異常情況的公司或單位進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
(四)負責對人事行政部門委托或審計委員會安排的公司各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任期或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五)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對公司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應當以業(yè)務環(huán)節(jié)為基礎開展審計工作,并根據實際情況,對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實施的有效性進行評價;
(六)對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對公司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guī)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報告、業(yè)績預告、業(yè)績快報、自愿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等。應當涵蓋公司經營活動中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所有業(yè)務環(huán)節(jié),包括但不限于:銷貨與收款、采購及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tǒng)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審計機構可以根據公司、子公司所處行業(yè)及生產經營特點,對上述業(yè)務環(huán)節(jié)進行調整;
(七)協(xié)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huán)節(jié)和主要內容,并在內部審計過程中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八)至少每季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
(九)至少每半年對下列事項進行一次檢查,出具檢查報告并提交審計委員會:
(1)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提供擔保、關聯(lián)交易、證券投資與衍生品交易、提供財務資助、購買或者出售資產、對外投資等重大事件的實施情況;
(2)公司大額資金往來以及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lián)人資金往來情況。
(十)每一年度結束后向審計委員會提交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十一)對公司內部控制缺陷及實施中存在的問題,督促相關責任部門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間,并進行內部控制的后續(xù)審查,監(jiān)督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如發(fā)現(xiàn)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風險,應當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
(十二)積極配合審計委員會與會計師事務所、國家審計機構等外部審計單位進行溝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xié)作;
(十三)完成審計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被審計單位職責:
(一)可申請有關審計人員回避,但需有正當的理由,向派出審計人員的審計機構舉報、控告審計人員的不適當行為;
(二)負責積極配合審計工作,充分提交審計機構所需文件、資料;
(三)負責對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進行整改落實,對整改落實情況按時上報。
第八條 知情權
(一)有權參加公司各內部機構有關經營和財務的管理決策會議,及時掌握公司經營管理動態(tài)和重要的經營投資活動等事項,有權事前獲取與審計有關的各種信息;
(二)有權參與業(yè)務部門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規(guī)章制度并督促落實;
(三)根據審計工作的需要,審計機構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報送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送各類審計調查、評估結果,報送重大經營決策的可行性報告、投資或資產重組立項相關文件、資料等,有關單位應予以配合。
第九條 監(jiān)督檢查權
(一)檢查被審計單位憑證、賬表、預、決算,檢查資金和現(xiàn)場勘察有關資產的使用、管理,查閱有關合同、協(xié)議、董事會決議等經營活動方面的文件、會議記錄、計算機軟件及其他電子數據等相關資料;
(二)有權對審計中涉及的問題進行談話筆錄、書面說明等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如實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進行干涉;
(三)根據內審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劃、會計報表、預算、決算報表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第十條 保全措施權
(一)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guī)和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可作出臨時制止決定,并向公司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報告;
(二)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授權后可暫時封存;
(三)對審計工作中發(fā)現(xiàn)的風險或重大控制薄弱環(huán)節(jié)有權及時向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報告,并進行持續(xù)監(jiān)測;
(四)有權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guī)行為的意見;
(五)審計機構可以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公司的程序聘請外部中介機構,并對其工作質量進行監(jiān)督;
(六)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在管理權限范圍內授予內審機構必要的處理或處罰權。
第十一條 編制年度審計計劃
(一)編制的年度審計計劃須經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批;
(二)審計機構原則上依照公司年度審計計劃開展審計工作,特殊的審計事項及調查事項可優(yōu)先辦理。
第十二條 前期準備
(一)審計機構根據批準的年度審計計劃,結合具體情況,確定審計對象,成立審計組,并指定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在對被審計單位的生產經營、財務收支等情況初步了解的基礎上,編制項目審計方案,確定具體的審計時間、范圍和審計方式等,經審計機構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二)審計機構于實施前3個工作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審計協(xié)助執(zhí)行的有關單位、部門除外),對于需要臨時進行審計的特殊業(yè)務,審計通知書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三)被審計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后,應當做好接受審計的各項準備,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并于審計時配合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拒絕接受或者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的,拒絕、拖延提供與內部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上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并由公司按照公司相關規(guī)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審計過程實施
實施審計時,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運用審核、觀察、監(jiān)盤、訪談、調查、函證、計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依據,編制審計底稿,記錄審計過程,以支持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被審計單位積極配合完成審計。
第十四條 出具審計報告
(一)出具審計報告前應當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協(xié)助執(zhí)行的有關單位、部門交換審計意見。被審計單位或者協(xié)助執(zhí)行的有關單位、部門應當在接到審計報告初稿10個工作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機構,逾期不提出的,視為無異議,同時也視為對審計底稿無異議;
(二)被審計單位或者協(xié)助執(zhí)行的有關單位、部門若對審計報告有重大異議且無法與審計意見達成一致的,審計機構應當將審計報告與被審計單位意見一并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
第十五條 后續(xù)審計
對已完成審計項目,實行后續(xù)審計,一般在審計報告下達3個月后整改報告完成,執(zhí)行一定時期(1-3個月)后進行,檢查審計意見和整改的執(zhí)行情況。
第十六條 審計檔案管理
(一)審計事項結束后,審計工作人員按規(guī)定立卷、裝訂審計檔案,并按規(guī)定移交公司檔案室,審計檔案銷毀必須經董事會同意并經董事長簽字后方可進行。
(二)審計檔案保管期限規(guī)定:審計工作底稿保管期限為5年,審計工作報告保管期限為10年。
第十七條 對于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漏秘密的內部審計人員,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拒絕審計或者不提供資料、提供虛假資料、拒不執(zhí)行審計結論的,公司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審計機構查出嚴重違紀款項,一律依規(guī)依法收繳到公司。
第二十條 對于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工作人員不及時落實內部審計意見,給公司造成損失浪費的,公司按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董事會通過的有關內控管理制度執(zhí)行,本規(guī)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及董事會通過的有關內控管理制度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董事會通過的有關內控管理制度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批準之日起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訂,遇有組織架構、工作體系等重大調整時,審計機構應及時提出修訂意見,報公司董事會批準變更。